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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颁布令:粤水规范字〔2025〕7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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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粤水规范字〔20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4月7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施工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计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遵循“足额计列、据实支付、规范使用、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管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应按照本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费率为2.5%。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金额不得压减。

  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报价中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第九条 工程设计概算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费用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总承包单位依法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及其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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