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25修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月16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5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25年1月1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非常规水的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促进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实行用水总量和用途管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水资源公报编制、水政监督执法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水资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