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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专利 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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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这些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解释》的精神,有助于对《解释》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二. 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三. 鲁某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四. 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

  案例五.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七. 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八. 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九. 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乐高教育”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被告人姚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注册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标识用于店铺招牌、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姚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作出修改,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加大对注册商标刑事保护力度。本案认定被告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与权利人服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以被告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作为入罪依据,符合刑法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服务行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服务”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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