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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修正)

颁布令: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颁布机构:焦作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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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修正)

  (2016年11月2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年2月13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开发区除外。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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