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促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推动污染源达标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已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在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及其标记内容。
本条例所称排污单位包括:
(一)依法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自动监测的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条例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制度,对全省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具体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所需电子政务云等政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