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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

颁布机构: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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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5年1月14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章 产教融合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建立完善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入联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国资、体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举办、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捐赠,依法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有关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八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

  推进职业教育区域协同和校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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