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5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
第四章 运输、利用与处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以及相关污染环境防治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筑垃圾处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的要求和处理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