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5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七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