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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颁布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3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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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3号)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相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可再生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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