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25〕3号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站、市政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高边坡、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周边环境,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工程监测专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的工作领域相应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的专家。
第五条 在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鼓励依法依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业务,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和频率。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周边环境开展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现状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工程顶边线起向外延伸 3 倍深基坑工程深度或者 3 倍降水深度的距离,对于存在岩溶强发育区、深厚砂层或者淤泥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结合周边环境的现状调查资料,委托专业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调查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出具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结构体系及损伤调查,测量倾斜、差异沉降、裂缝等初始值,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相关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具体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