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节约用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服务体系,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约用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形成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做好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工信、住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监督落实节水措施和节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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