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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颁布令: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颁布机构: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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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9日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鼓励农村地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模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设施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协助指导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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