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2025〕20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5年3月5日
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围绕应急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非财政拨款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单纯购置等项目。
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管理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突出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支撑。原则上,拟安排或申报的项目应有规划作支撑,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实行审批或备案制:
(一)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且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应急管理部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由应急管理部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由应急管理部联合有关单位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且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本级以及部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由应急管理部审批;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所属单位项目分别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审批。
(三)对全部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的项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