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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25)

颁布令:沪府办发〔2025〕2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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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31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并结合本市实际,加强条块结合、科技赋能。

  第五条 市、区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局统筹协调本市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和城市运行生命体征系统,运用数字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负责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并纳入本市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市、区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应急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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