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进出境人员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
进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
进出境人员携带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的,应当符合限额、限量要求,依法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接受进出境人员的书面申报。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