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1号
省直有关单位(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0〕54 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0日
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 23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0〕5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六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财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七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或者因政府公物仓设施设备限制无法满足罚没物品存放要求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