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2025)
沪房规范〔2025〕3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2月7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备案等级,但三级备案在暂定期内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
第七条 (估价机构数量)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章 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 (项目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或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的同意比例达到90%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估价机构报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愿报名的估价机构出具回执,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