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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5修订)

颁布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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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5修订)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省住建厅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以来收到的意见建议,结合相关政策法规,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公用绿化养护工程,福道项目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评价实施部门应通过评价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的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四部分组成。

  履约能力信息由各类人员信息、办公场所、工程产值、项目信息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党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受到省、市人民政府(党委),省、市主管部门及国家行业学(协)会的表彰、奖励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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