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5年1月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5年1月15日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投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负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怀和心理疏导;
(十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