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优化营商环境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颁布令: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颁布机构:梅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的《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11月25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三章 创业支持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梅州市营商环境重点宣传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好方案开展宣传、访......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