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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2025修订)

颁布机构: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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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2025修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8日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

  (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0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排水规划、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与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排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应急、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设施。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应急等部门,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再生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内涝防治等内容。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与排水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管径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第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排水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与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镇排涝设施建设,增加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完善区域排水系统,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防洪排涝相关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减少雨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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