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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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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8日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转型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发展动能持续转换升级。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开放融合、统筹协调、社会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制定、推进落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高能级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贯彻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在绿色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绿色转型要求,承担绿色转型相关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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