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广州市数据条例

颁布令: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广州市数据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数据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