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8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四个最严”为工作要求,以“四项原则”为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并获得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餐饮服务经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和分类监管。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并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类别评定、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采集和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负责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类别评定、风险分类管理,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定结果复核、汇总和结果应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职能处(科)室之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和准确归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