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苏政办发〔2024〕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平台,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新增、废止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提供事项说明、背景材料、支撑文件等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