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令
(第144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
2024年12月23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