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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令: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颁布机构: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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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1月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一)依法做好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确定并公布渡口名单。

  (二)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的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组织打击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制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二)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负责向渡口渡船所有人、运营人、渡船船员和群众等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渡船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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