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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颁布令: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2号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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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七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灾害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第四条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快速反应、分级应对、属地管理、科学处置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较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一般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灾害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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