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备案。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因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需要修改长江采砂规划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关于采砂区、采砂量等的限制,但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定手续。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长江干流三峡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