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24修正)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第四条 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一)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原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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