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19号)
《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1日经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2月4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1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健全综合考核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电子商务、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播、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区域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