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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颁布令: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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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黑龙江省工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会应当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扬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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