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24年12月4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强对流等所造成的灾害。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