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发展、经营与服务、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和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促进发展,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便民利民,节能环保、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等规划,建立部门协同、职责清晰、监管有力、安全高效的燃气管理运行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做好安全用气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燃气管理职责: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等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三)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与燃气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参与工业相关行业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合部门职责为燃气安全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与燃气有关的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使用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增强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及事故预防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使用等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新产品。
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升燃气的智慧经营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