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市监特设〔2024〕229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8
2.4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衔接
4.3 分级响应
4.4 协调处置
4.5 现场工作组工作程序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19
5.1 事故调查处理 19
5.2 设备处置 19
6 保障措施 19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技术保障 20
6.3 装备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工作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定义
7.2 解释与实施
8 附件
8.1 特种设备应急联络方式
8.2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8.3 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主席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2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总局令第50号)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24)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28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省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省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四级。
Ⅰ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突发事件:除上述Ⅰ、II、III级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托省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是本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统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科技与信息化处、财务审计处、法规处、执法稽查局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统称“省特检院”)。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