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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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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冀政办字〔2024〕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7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冀政办字〔2020〕10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日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省级灾害救助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按规定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情况。

  (三)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林业和草原、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方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最高。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含本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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