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自然资规〔20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内需”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6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适用条件。工业标准厂房和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