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济宁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10月18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济宁市消防条例
(2024年10月18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