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4修正)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引导公众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观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分类、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以及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