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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4修订)

颁布令:浙安委办〔2024〕48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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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2024修订)

浙安委办〔2024〕48号

各市安委办:

  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因危险化学品使用而引发的事故,我办修订了《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切实防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 主要依据

  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目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指南》中引用的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均指现行版本。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仅作为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引。除非特殊说明,本《指南》中所称企业均为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

  3 企业(建设项目)总体安全要求

  3.1 企业的选址和总体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上、下游便利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

  3.2 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由具有相应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量比较大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其他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问题及整改方案,并将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应按照GB18218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4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装置)、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GB55037、GB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

  3.5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规定。

  3.6 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应符合GB50016、GB55037、GB15603的相关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GB17914、GB17915、GB17916等标准的规定。

  4 基础安全管理

  4.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4.2 企业应建立、完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3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行业要求取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5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管理。

  4.6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4.7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4.8 企业应根据GB39800.1、GB39800.2等标准的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4.9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并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企业应对维修、建设安装等承包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

  4.10 两个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 工艺安全管理

  5.1 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得采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5.2 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以及装置、设备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和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以及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自行研发的工艺技术,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制定工艺流程等工艺技术信息。

  5.3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从供应商处获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5.4 企业应根据获取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资料等,编制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教材等文件。

  5.5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强化对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地控制,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

  6 危险化学品采购

  6.1 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许可要求严格执行。

  6.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7.2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7.3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7.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5 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7.6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7.7 装卸时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时做到轻拿轻放。

  7.8 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

  7.9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7.1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7.11 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和液化烃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8 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

  8.1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

  8.1.1 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8.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5037、GB50016的要求。

  8.1.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8.1.4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吨,且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6。

  8.1.5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1.6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7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通风良好,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不得穿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防火墙,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8.1.8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

  8.1.9 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8.1.10 危险化学品液体仓库(中间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

  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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