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24修正)
(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