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3日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依法依规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是指在电子政务外网严格划分、用于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唯一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是指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提供公共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的管理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数据产品),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等。
第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开发主体高效利用公共数据积极性,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丰富数据产品供给。
第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数据供给、监督监管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