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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令:赣市监规〔2024〕10号 颁布机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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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4〕10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许可和备案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

  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办理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七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美食节等临时性食品经营展销活动。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审批部门对其实施许可或进行备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向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的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其住所所在地以及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报告管理工作。

  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设区市、省直管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本科高等院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相关报告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审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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