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8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
一、保险定义及保险范围
(一)保险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商业保险。
(二)保险范围。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施工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基本要求
(一)项目参保。水利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投保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对于已开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的应根据剩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