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气象灾害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会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以及通信、电力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坚持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