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7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中心城区外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属地管理的餐厨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研究处理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