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6次(总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户和再生水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辖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再生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生产单位,是指将污水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可以回用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厂。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或运营管理权,对再生水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湿地补水、农业及景观环境等领域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水质检测等其他相关设施。再生水设施设备除用户自建用于再生水输送的设施外,其余均为公共再生水设施设备。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统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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