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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24修正)

颁布令: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13号 颁布机构: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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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24修正)

  (2001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 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设。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自治区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必须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废止权属于原制定机关。

第三章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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