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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颁布令: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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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四号)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

  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七章 危险废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需要,可以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工作联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协作、环境风险共防。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市场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财税政策、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固体废物贮存、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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