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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55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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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55号)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的作业活动(以下统称有关作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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